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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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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收养登记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1、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岁。

2、被收养人条件: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做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人收养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民政局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民政局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是: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三、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收养关系是可以解除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来说,以下情形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有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什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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