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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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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有什么

婚姻家庭案件应提供的证据:

1、婚姻家庭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据。例如,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2、财产、债务归属相关证据。例如,房屋产权证、借贷凭证、交易记录等;

3、其他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证据包括哪一些

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证据包括下列种类:

1、身份证据。如证明身份的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据。如结婚证。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证明对方存在家暴的验伤证明。

4、子女抚养证据。如子女的出生证。

5、家庭财产证据。如财产清单、房产证。

6、双方经济状况证据。如银行存款单。

7、住房情况的证据。如房产证。

8、需要经济帮助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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