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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有什么样的

来源:网络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有什么样的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对短期内解决财产麻烦有利。

3、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4、有利于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

5、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的弊: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婚前财产公证。

2、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3、婚前财产公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4、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民法典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程序有什么样的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程序具体为:

一、当事人持个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二、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

三、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四、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三、离婚婚前财产怎么分的

离婚婚前财产一般是按照双方的书面协议予以分割的,但若双方没有书面协议的,婚前财产不能分割。因为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是没有分割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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