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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期间对方骚扰对方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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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离婚期间对方骚扰对方如何办

起诉离婚期间对方骚扰,如果威胁涉及到人身安全,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期间对方转移财产如何办

离婚期间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先将转移的财产追回,证据不能追回的,可以起诉追回。追回之后可以向法院请求对方少分共同财产。并且因转移财产而造成的损失,由转移财产的一方负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离了婚对方不遵守离婚协议如何办

《民法典》规定离了婚对方不遵守离婚协议,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执行,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处理等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起诉离婚期间对方骚扰对方如何办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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