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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订立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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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的订立形式有哪些

遗嘱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三、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活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五、打印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六、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遗嘱的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种:

1、遗嘱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到被处分过或无权处分的财产;

5、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订立口头遗嘱有哪些要求

订立口头遗嘱的要求:

(一)设立口头遗嘱时,必须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险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等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遗嘱的订立形式有哪些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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