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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能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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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下不能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

1、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

4、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5、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有争议的;

6、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的区别是哪些

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的区别在于:

一是公证遗嘱是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该遗嘱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认定为不真实和不合法;

因为公证遗嘱本身证明的就是该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他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发生争议时按照法定程序确认。

二是公证遗嘱是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的证明,口头遗嘱一般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公证,但一般情况下公证处证明该遗嘱时,应当由公证员制作笔录,作成代书遗嘱。

三是变更原公证遗嘱,必须到原立遗嘱的公证处,按原来立遗嘱的法定程序办理手续,才能用新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原立的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公证遗嘱继承人死了怎么继承

在遗嘱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能适用代位继承,而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死亡的,可以适用转继承规定,就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并参与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哪些情形下不能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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