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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离婚房产分割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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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离婚房产分割的主要原则

离婚房产分割的主要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前房产离婚后怎么分割分配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房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2、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房所有。

3、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这种情形,此时登记的房产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产权证之登记一方的房子。此种情况下,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只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时有什么可以分割的财产

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如下:

1.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夫妻双方出于自愿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

2.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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