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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否一定要口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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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书遗嘱是否一定要口述

代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除此之外,代书遗嘱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代书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2、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房产遗嘱是否一定要公证

房产遗嘱并不是只有公证后才有效。公证不是遗嘱生效的条件。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遗嘱,即使不公正也是有效的: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处分房产只能是个人合法财产。

4.保障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人权利,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被篡改是否一定无效

遗嘱被篡改,篡改部分一定无效。

遗嘱被篡改不一定会被整个无效,若是遗嘱所有的内容都被篡改了,这时整个遗嘱是无效的,是不会发生效力的,但如果只是篡改了部分的内容,则只有被篡改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继续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代书遗嘱是否一定要口述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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