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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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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索要青春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吗

离婚是不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的。

只有有以下情形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财产全部给子女符合法律规定吗

离婚财产全部给子女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双方决定将财产留给子女,那么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将财产分配给子女,双方可以将有关情况写入离婚协议,并遵照执行相关决议。

对于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离婚协议,一经生效不能随意撤销。

但如果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当事人是可以反悔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单纯的财产赠与不同。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财产的归属子女,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

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体现了赠与的“无偿”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这种赠与财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

如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对夫妻一方或双方享有直接、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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