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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可以与精神病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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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定可以与精神病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1、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在诉讼中,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的确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直接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经法院审理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应当允许。

3、子女抚养费的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相同的抚养责任,仍有负担子女抚养费的平等义务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依据法律规定,因此在与精神病配偶离婚时,一定要向法院提交患病一方确有精神病,且病情反复,久久不能治愈的证据,证实双方确因配偶的患病而导致夫妻感情恶化,最终破裂的事实,这样才能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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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分配

离婚后一年内,离婚协议可反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之后的债务债权分配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配,需要遵循是否时哪一方的财产的原则进行分配,如果是婚后服务出自购买的房屋,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法律规定可以与精神病人离婚的情况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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