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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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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有哪些?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孩子的抚养费用在进行确定的时候,必然是需要考虑到各种各样的因素的,这是属于我国法律当中所作出的规定,当然了,夫妻在离婚的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够关于抚养费用协商一致的话,完全是可以的。不能达成一致就由人民法院诉讼判决。

二、起诉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有什么?

离婚诉讼财产分配时,法官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财产:

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婚后房产证加名字是属于共同财产,可以均等分割,男女平等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照顾子女原则,照顾女方利益原则,是办理离婚手续分割财产时,所要遵循的主要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要进行平均分割;对于婚前财产来说,归个人所有。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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