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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前赠与财产离婚时可不可以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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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婚前赠与财产离婚时可不可以讨回

由于赠与行为我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所以双方赠与行为依法成立。一方婚前赠与的财产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权讨回。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是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要,则赠与合同生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赠与的房产协议有效吗

有效,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在婚前房产赠与纠纷案件中,往往也会出现协议经过公证的现象。

但并非公证后的婚前房产赠与协议都生效。

因为,婚前房产的赠与通常是附有某些条件的。

比如,为了双方能结婚一起生活,等等。

如果出现男女一方在婚前赠与了房产给另一方,并办理了公证,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能登记结婚,那么,只要有证据能证明该公证的协议附有登记结婚等条件,则婚前的房产赠与协议可以认定为没有生效而无法实际履行;

一方不得起诉要求对方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婚前赠与只要满足赠与的条件,应归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对于婚前赠与的那部分财产,在婚后是无法分割的,属于个人所有,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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