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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另一方不得探望孩子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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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的另一方不得探望孩子情况有哪些

在下列条件下是不能探望孩子的: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要求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要求。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望权要怎么行使

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民法典》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民法典》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

三、如何认定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但是哪些情形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

结合执行实践和理论观点分析,我们认为,对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是探望权人自身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探望权人自身存在酗酒、暴力倾向、精神疾病等情形。

二是探望权人教唆、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条规定的情形。

三是探望权人侵害子女人身权益。如有殴打、虐待等行为。

四是子女拒绝接受探望,经过心理疏导后仍拒绝。此时如果仍然坚持探望,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从民法典规定的精神看,中止探望主要是从子女本位出发,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但要注意,探望权也是父或母的权利。所以在处理探望权案件时,既要保护子女的权益,又要考虑父或母的权利,不宜随意扩大“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认定范围,损害父或母的探望权利。如果轻易中止探望,使子女失去和父或母见面的机会,无法得到其关怀,长期以往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所以,准确认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非常重要。

离婚后的另一方不得探望孩子情况有哪些?上文已经做出了详细解答。虽然在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归一方所有,也就跟随这一方生活。但另一方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也是可以通过支付抚养费、行使探望权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要是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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