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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作为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来源:网络

一、谁可以作为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无效婚姻在解除前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被解除婚姻效力后,就视为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宣告婚姻无效的流程是怎样的

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三、对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吗

宣告婚姻无效,对判决不服的,不能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在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谁可以作为婚姻无效的申请人?通过上文的讲解,大家应该已经清楚。现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一般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此类案件属于非诉案件,因此是采用特别诉讼程序的。在涉及到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时,往往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更多婚姻无效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点击页面下方的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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