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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和离婚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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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和离婚的区别是什么?

1、性质和原因不同。

是对违法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之前或之时就存在;

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

2、请求权主体不同。

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无权。

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外,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3、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

离婚请求权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生存其间行使,如当事人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提出离婚。

而婚姻无效或撤销的请求权既可在当事人双方生存期间行使,也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死亡后行使(只要没有超过法定的请求期限)。

4、程序不同。

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程序进行。

而离婚,一既可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依程序进行。

在我国,离婚与婚姻的无效和撤销,两者均可依诉讼程序进行,离婚和某些“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婚姻的撤销也可依行政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

在我国,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如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违法婚姻所生子女应为,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

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

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也就是解除婚姻关系,无效的婚姻还有可撤销的婚姻存在本质上的区别,需要按照具体情况进行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必须依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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