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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走别人家的孩子,触犯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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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抱走别人家的孩子,触犯哪些法律

抱走他人孩子是属于拐卖儿童的行为,会构成拐卖儿童罪,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最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

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

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

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

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

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

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

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

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

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抱走他人孩子是属于拐卖儿童的行为,会构成拐卖儿童罪,会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最轻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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