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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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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的,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抚养权协商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女子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要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哪些法定理由

(1)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2)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准许协议变更抚养关系。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应予准许。

(4)不允许擅自变更抚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没有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擅自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但引起的原因是不同的,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①有正当理由的,可告知依法起诉。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确实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有虐待、遗弃子女等行为的,另一方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擅自将子女骗走或抢走的,这种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②子女擅自变更的,可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起诉。

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③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说服教育送回孩子。

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执行的对象并不是该子女,而是抢走或骗走该子女的当事人。

按照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的情况下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个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申请法院诉讼解决的,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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