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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收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收养孩子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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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收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的基本原则】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二、收养孩子的条件

1、无子女。

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

而对于子女这一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

例如,品德恶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的。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这既是为保障养子女的身体健康,也是收养人抚育养子女的前提条件。

如果养父母身患传染病,不仅极易将疾病传染给养子女,病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更不能履行抚育子女的义务。

4、年满30周岁。

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上述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

30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必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被收养人与养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允许收养,势必对家庭关系带来种种不利的影响,这是有悖于收养制度的宗旨的。

此外,还对收养人作了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数量限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孩子时,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收养人损害被收养人利益的,送养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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