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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作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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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事都可以做到成功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对于是否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者虽然对于解除收养关系取得了一致意见,但是对于有关经济补偿、损害赔偿等具体问题不能统一意见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诉请法院予以解决。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下述情形之一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收养人对养子女不加善待,不尽抚养教育义务,有虐待、遗弃、剥削劳动力等、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2、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生父母一方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法院为保护无过错养父母的合法权益,不应当按照解除收养关系处理。但是,生父母故意泄露收养秘密或有其他不利于收养关系的事实发生,法院可以应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生父母除应当补偿养父母为养子女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外,还应当对侵害养父母监护权的行为负责,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3、养父母一方反悔,或者发现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例外。

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确实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以上四点情况法院可能作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裁决,但对于不利于收养关系的因素是否足以构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充分根据,由人民法院根据程度,从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和其他收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原则出发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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