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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重婚的表现形式具体有哪些

来源:网络

一、事实上重婚的表现形式具体有哪些

(一) 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

(二) 已经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三) 同时或先后与他人同居生活且以夫妻名义,但都没有正式结婚

(四)与第一个配偶没有登记结婚,但在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同时又与他人正式结婚。

(五)自己没有配偶,但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

二、重婚罪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重婚不但是道德上受到谴责,重要的是重婚是刑事案件,情节不严重的会判三年以下,但是严重的说不定会判十年。如果双方感情不和的情况下,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办理离婚手续,这样双方都有追求自己下一段幸福的权利,不离婚追求幸福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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