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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重新分割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网络

一、 财产重新分割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起 诉 状

原告: ,男/女,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被告: ,女/男, 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 ,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一半,价值 元归原告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取得共同财产有: 。 年 月 日,原、被告经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隐匿共同财产。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 月 日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夫妻在离婚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情况来进行分割处理,但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相关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的财产认定情况而定,对于一方存在违法的情况下,显然对另一方造成了侵权行为,这时可以重新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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