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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受婚姻法保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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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婚姻受婚姻法保护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经合法登记而形成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应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存在的未经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这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予以有条件的认可,事实婚姻因此而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事实婚姻只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之中,此后,即便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不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由于事实婚姻是国家法律对特殊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的认可,所以是合法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法条依据:

我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婚姻法中规定男女双方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但是在当今社会中也是会有许多情侣以夫妻的名义进行同居,但是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那么这一种情况在法律中也是会被认定是事实婚姻,那么在处理事实婚姻的相关争议时也是会参考法定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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