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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供抚养费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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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法提供抚养费的证据有哪些?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如意外事件导致残疾而失去劳动能力,或陷入长期失业的状态,以至生活困难,无法再支付子女抚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免除或暂时免除支付子女抚养费。

(二)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收入明显下降一般是指收入同比下降率在10%左右。即当收入明显下降,按协定或判定的原数额支付,已经超出现月收入的30%,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四)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二、支付标准

对于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抚养费的,需要对自己的相关情况进行证明处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应当基于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相关标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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