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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嘱公证人有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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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遗嘱公证人有要求吗?

《遗属公证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遗属公证要求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回避。

公证员询问立遗嘱人时要求家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办理遗嘱的房间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录音录像设备的。

子女如果到场也必然不能进入立遗嘱的办公室,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在世时是保密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在立遗嘱人旁边都会影响到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是否自愿。

二、遗嘱公证程序:

遗嘱公证程序由四个步骤组成,分别是申请、受理、审查和出具公证书。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遗嘱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受理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审查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继承发生时,有遗嘱的必须按照遗嘱的意见进行处理,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才会由法定继承人进行顺位继承,所以遗嘱的合法性尤为重要,应当由公证人对相关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具体情况应当根据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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