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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琴诉郭秉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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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琴诉郭秉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2009)淇滨民初字第593号

原告张惠琴,女。

委托代理人董谷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郭秉生,男。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闫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原告张惠琴与被告郭秉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7月14日、2009年9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惠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谷平,被告郭秉生及委托代理人李宏亮、闫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惠琴诉称:其与被告1992年结婚,婚后其尽心尽力将被告前妻因病去世留下的3个年幼的孩子抚养长大成人,与被告含辛茹苦,共同创业。2004年4月被告与第三者长期在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居住,2006年8月6日生有一子。其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对其大打出手,甚至开车将其撞伤,使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被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多次刁难其及几个子女,2007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到其住处无理取闹,三番二次停水停电,给其及子女的生活、精神带来种种伤害。为维护其及子女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1、鹤壁市东方电器公司太阳城大厦(七层,建筑面积5572.89平方米,房产证号0801002239);2、火车站北500米原、被告征用汤阴县宜沟镇小莲庄土地4319.40平方米(汤集用2006字第2304-44-150号,汤国用2006字第410523-06-019号);3、大型铲车一辆;4、奥迪A6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F20083);5、雪铁龙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F18777);6、黎阳路棘针庄19号四合院一套(共有房屋十一间);7、原、被告以郭记清名义租赁的棘针庄土地收益款;8、原、被告以郭清合名义租赁的棘针庄土地收益款。

被告郭秉生辩称:1、原、被告及家属在2003年用100万元购买了太阳城大厦,后原、被告因两次起诉离婚而长期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和郭俊红、张晓静、郭晶晶等人借款筹资负债1000余万元,对太阳城大厦进行了增加添附,形成了该财产的现状,故该财产应为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预留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且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高达1200余万元,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当用于清偿共同债务,财产债务折抵后原、被告已没有共同财产可言,原告应当分的财产份额还不足以承担债务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太阳城大厦没有事实根据;2、小莲庄土地是集体土地,被告郭秉生因租用集体锁厂而成为使用人,并非因出让而取得使用权,被告郭秉生对该土地没有完整的使用权,该土地不属于财产范围,原告要求分割于法无据;3、原告诉请分割大型铲车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购买大型铲车,该车实际是郭玉清的车,有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及保险单予以证实;4、原告诉请分割奥迪A6轿车没有事实依据,该轿车所有权人并非被告,该财产是郭俊峰所有;5、原告诉请分割雪铁龙轿车没有事实根据,2007年被告已将其抵账处理,事实上已不存在;6、原告要求分割黎阳路棘针庄19号四合院没有事实依据,该四合院是被告的婚前财产;7、原告第7、8项诉请土地收益款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具体数额,诉请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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