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个人财产婚后已消耗 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来源:网络

【案情】蒋某和林某于2001年10月结婚,蒋某婚前有个人存款10万元,婚后,上述存款有6万元用于家庭日常消费,2008年5月双方共同购置经济适用房一套,登记为双方共有,价款9.2万元,其中4万元为蒋某婚前个人存款,5.2万元为夫妻共同存款。2009年5月,林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先返还其婚前个人存款10万元,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歧】个人财产婚后已消耗或转化为其他形式,离婚时应如何处理?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蒋某的婚前存款虽然用于家庭日常消费和购买住房,但并不因此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应当先返还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10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蒋某婚前存款中的6万元已用于日常消费,上述款项已经消耗,蒋某要求返还该6万元的请求不能支持,但另外4万元,只是从存款的形式转化为房屋的形式,因此,该经济适用房中的4万元的份额为蒋某个人所有,另5.2万元的份额则为夫妻共有,所以对于房屋的分割,可先剔除蒋某的个人份额,双方再平均分割。第三种意见认为,蒋某婚前存款中的6万元已消耗,其要求返还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登记为双方共有,双方也未区分各自份额,蒋某的婚前存款4万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应当平均分割。【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为一方个人所有,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法院应不予支持。蒋某婚前有个人存款10万元,其和林某结婚后,上述存款并不因此转化为个人存款,但其中的6万元已经在婚后生活中消耗,对该已消耗的6万元蒋某要求先予返还的请求于法无据,因此第一种意见不能成立。二、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其存在形式发生变化,不会因此改变其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性质。蒋某的婚前存款4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只是财产形式发生变化,由存款转化为对房屋持有的相应份额。房产登记虽为夫妻共有,但因投入金额中包含有蒋某的婚前财产,各自对房屋享有的份额也是不同的,而且也不能因为双方未对房屋明确各自份额,从而认定蒋某个人的4万元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第三种意见也不能成立。综上,蒋某婚前存款中的6万元已经在婚后生活中消耗掉了,对已消耗的6万元要求先予返还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房屋的分割,则应先返还蒋某投入的4万元在房屋中所占的份额,然后再平均分割。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致易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