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离婚分割父母房屋于法无据判归还

来源:网络

若悠网讯日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两被告李甲、李乙夫妻二人协议离婚时,将其居住的原属李甲父母所有的房屋一并分割,法院依法认定二人离婚协议该部分无效,将争议的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原告李某、石某夫妇有两子一女,长子李甲,次子李丙,女儿李丁,现其子女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被告李甲于1989年与被告李乙结婚。1989年5月21日,原告李某、石某与被告李甲、李乙分家,原告夫妇与次子李丙住新宅,将旧宅院落分给被告李甲、李乙,并约定如二被告翻盖旧宅,应为两原告留有两间房屋供其居住。1999年9月8日,原告李某夫妇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获得批准建造新房用地一块,当年10月准备了盖房所用的砖、水泥、石灰,2000年雇人平整了批准的宅基地,2000年6月20日开始雇人建房,历时四个多月,建成北向主房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的院落。原告李某、石某房盖好后,为让被告李甲、李乙摆脱四邻矛盾,将新建房屋给两被告居住。2004年被告李甲、李乙经两原告允许,在原告所盖北向主房五间之上加盖一层。2006年3月7日,被告李甲、李乙协议离婚,在协议第二款中将原告所有的楼房包括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两间、西屋两间、南屋两间及厕所大门当作被告李甲、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院认为,原、被告诉争的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系两原告申请并出资建造,其所有权应属原告所有;两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将属原告所有的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作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原告李某、石某对此没有追认,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院判决原、被告诉争的北向主房一层五间、东屋、西屋、南屋各两间、厕所、大门归原告李某、石某所有。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