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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来源:网络

【客户咨询】

夫妻离婚,户口上有一个老人(男方母亲),夫妇二人,以及孩子,房子是女方单位福利房,孩子归男方抚养,老人房子拆迁时,拆迁费给了夫妻。房子女方单位付了首付,夫妻共同还贷款,还没有还清。女方出轨提出离婚,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离婚法律咨询解答】

1、如果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应当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均分割;如果是女方婚前购买的,那么房产的所有权问题就比较复杂。

婚前单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是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目前,还没有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出台。各地法院,尤其是上海、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法院对此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在当地适用。

2、上海法律咨询了解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第六条: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由于全国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一致,因此你最好咨询当地资深的婚姻律师。

如还有其他疑问咨询可以在华律法律咨询在线咨询房产法律咨询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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