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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案例(三)

来源:网络

婚姻房产案例(三)

买了夫妻共有的房子过不了户怎么办?

案例:

李某在中介看中了一处房产,后与卖方段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卖方交付1万元购房定金,向中介公司交付4000元中介服务费。后在办理产权过户时,李某了解到该房产是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段某夫妻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该房屋归属,因此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李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服务费并向段某追回定金,而中介认为责任在段某,与自己无关,请问李某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李某应当向段某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要回所交购房定金。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能转让。此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所交易的房屋是段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规定该房屋归谁,因此,该房屋所有权存在瑕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类房屋是无法进行交易的。因此,第三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由于段某过错责任导致该合同无效,李某可要求其返还购房定金。

相关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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