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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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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难以回答的问题。如:总有人固执的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就应当一人一半,这样方能体现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人人平等的原则。且不说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作为执业多年的离婚诉讼律师,我从来没有查阅到“一人一半”的分割比例出处何来?婚姻法没有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甚至人大法工委、最高院、地方高院出版的书籍、司法指导意见均没有这样明确的说法。

既然如此,我国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是多少?可以说没有人知晓。因为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仅规定了基本原则,具体的分割比例由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具体把握,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一。结合作者在上海各级法院的执业实践,认为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尊重当事人共同意愿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才依法进行判决。这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对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法院也顾忌到如果强行判决可能给将来的执行带来麻烦。因此,法院会力主推动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

这也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项分割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因此,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尤其要充分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尽量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分割原则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财产分割应当照顾子女权益;其二,财产分割应当照顾女方权益。我国法律把照顾子女权益放在了照顾女方权益更为优先的地位。

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婚姻的过错是否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可见,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方”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是1980年颁布实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婚姻法》并没有引进“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制度。

新《婚姻法》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在第四十六条引入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一直存有争议。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婚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肯定会影响到法院在对财产分割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也许是此项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大价值。

另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分割原则,如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参考双方对财产的贡献等等,鉴于这些原则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较少,因此本文便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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