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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即丧失全部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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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夫妻之间的协议都是有效的嘛吗?生活中,夫妻一方为了防止另一方提出离婚,而签订谁提出离婚即丧失全部财产的协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案例:2001年,钱富强与孙莉莉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较好,但由于孙莉莉一直未生育子女,引起了钱富强的不满,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孙莉莉多次提出离婚,钱富强均不同意。2004年6月,在钱富强的要求下,两人签订了一纸协议,约定:如果孙莉莉要离婚,全部财产都归钱富强所有。2005年春节,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相互推搡和撕打。孙莉莉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钱富强提出,双方此前曾经签署协议,约定孙莉莉如果提出离婚,自己将取得全部财产。因为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离婚可以,按照约定孙莉莉不能从家里拿走一分钱。孙莉莉提出,协议是在钱富强的强迫下签订的,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而且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非法限制了自己的婚姻自由权利。因此,对该协议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离婚即丧失全部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分析:法律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如果本案中当事人不是以尚未发生的将来原告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所谓的离婚协议来限制原告的离婚自由,而是确实在女方原告提出离婚之后,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就财产归属达成以上协议,因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应当有效;反过来,如果在被告提出离婚之后,双方也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财产归属达成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也应有效。

综上所述,虽然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不得以违法条件为前提。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双方的协议以原告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婚姻双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的限制来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因此该协议属无效协议。争议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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