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婚内与一方父母共同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来源:网络

争议焦点:共有人对系争房产所享有的产权份额的确定。

法院观点:仙霞路房产登记在A、B和C名下,应归三人共有。鉴于双方未约定各自产权份额,故根据各方出资、对房屋贡献度等进行酌定。根据上述各方在房款1,038,900元中的出资情况,另外考虑到A、B承担了中介费等相关购房过程中需支出的成本费用,以及A、B承担了装修事宜,对房屋的维护和增值 具有一定贡献,故酌定该房屋中58%的产权份额归C所有,另42%归A、B共有。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A。

被告(男方)B。

第三人C。

C系B的母亲。A、B于2009年6月25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D,并于2014年5月15日由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中双方对离婚以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其中D随A共同生活,但法院未处理本案A诉讼请求中主张分割的财产,双方亦未协商处理过。

2009年6月26日,A、B及C共同与案外人就购买仙霞路房产与出售方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转让价款为940,000元。三方认可,上述签约同日,买卖双方又另行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仙霞路房产的转让价应为1,040,000元,差额100,000元无需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并约定买方应于2009年6月24日前支付卖方20,000元作为定金,于2009年6月26日前支付260,000元,并申请贷款600,000元,2009年7月31日办理交易过户前支付140,000元,交房当日支付20,000元。协议签订后, C分别于2009年6月26日、7月20日向卖方转账支付260,000元和140,000元。卖方分别于同年6月26日、7月20日出具收款证明,载明分别收到B给付的首付款28万元(含已付的2万元定金)和房款14万元。同年7月,B支付了中介服务费7,000元,并向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600,000元。同年7月19日,上海市财政局向A、B及C出具契税9,400元的缴款书凭证。同年8月29日,卖方出具收到尾款18,900元的收条。2009年8月7日,仙霞路房产的产权被核准登记在A、B及C名下,系共同共有,三方没有约定过各自产权份额。A未办理过公积金帐户现金还贷事宜。截至2014年10月,剩余贷款349,908.97元尚未偿还。目前仙霞路房产空关。

庭审中,三方均认可:因仙霞路房产存在一定瑕疵,故最后实际成交价是1,038,900元;C支付了协议约定的前三笔钱款合计420,000元;尾款18,900元、中介费以及购房过程中的各项手续费由B筹款支付,C未出资支付;为购房申请的公积金贷款600,000元系A、B及C的共同债务;截至2014年7月,A公积金账户及补充公积金帐户冲还贷款91,460.85元;截至2014年5月,B公积金账户累计冲还贷款133,404.28元;A、B承担了系争房屋装修事宜,C自认未出资装修系争房屋。

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仙霞路房产的市值,估价结果为1,924,600元,其中包含室内固定装修价值。

各方观点

A诉称, A与B于2009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5月15日由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中双方对离婚事宜以及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并未处理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故A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依法分割仙霞路房产,由A取得三分之一的份额,并析产分割。

B辩称,仙霞路房产是C大部分出资购置,故根据出资比例, C享有约70%的份额,30%是A、B贷款,现B同意给付A15%的份额。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仙霞路房产登记在A、B和C名下,应归三人共有。鉴于双方未约定各自产权份额,故根据各方出资、对房屋贡献度等进行酌定。从首付款支付情况来看, C转账支付给卖方400,000元;另20,000元定金,虽然从收条来看,载明由B支付,但庭审中三方均确认第三人曾出资420,000元支付首付,故确认C共支付首付款420,000元(含定金)。从贷款情况来看,虽以B个人名义申请,但因所购房产归A、B及C共有,故该债务应属于三人的共同债务,视为600,000元房款由三人共同借款出资。从尾款、中介费和购房中相关手续费支付情况来看,由B筹款支付,鉴于购房时系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尾款、中介费和购房中相关手续费应视为来源于A、B夫妻共同财产。从房屋装修来看, C未出资,A、B各自主张由己支付,因装修发生于婚后,故视为由A、B共同承担了出资。

根据上述各方在房款1,038,900元中的出资情况,另外考虑到A、B承担了中介费等相关购房过程中需支出的成本费用,以及A、B承担了装修事宜,对房屋的维护和增值具有一定贡献,故酌定该房屋中58%的产权份额归C所有,另42%归A、B共有。对A、B共有的产权份额,考虑到离婚时确认A、B的女儿随A共同生活,按照照顾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原则,分配财产时应当对A予以照顾,故酌定系争房产25%的产权份额归A所有,17%的产权份额归B所有。

律师点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主张分割的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未予以处理,所以A起诉要求离婚后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当事人在购买仙霞路房产时是家庭关系,所以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仙霞路房产应属于三人共同共有。

《民通意见》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仙霞路房产登记在A、B和C名下,为三人共同共有。鉴于三人间未约定各自产权份额,故法院在处理时会根据各方的出资情况、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酌定各自所享有的产权份额。

关于当事人各方的出资额,三方均认可C曾出资42万支付首付,故对该部分首付款由C支付可以予以确认。尾款、中介费和购房手续费虽由B筹款支付,由于购房时系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费用应视为来源于A、B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装修部分,A、B各自主张由己支付,因装修发生于婚后,故该笔出资也应视为A、B共同承担。对于60万元的购房贷款,虽以B个人名义申请,但所购房产属于三方共有,故该笔债务应视为三人的共同债务,对应60万元的出资应视为三人共同借款出资。因此,对C的出资可以确认为约62万元,房屋总价约104万,除去C支付部分后A、B合计承担42万元,由于A、B另承担了7000元中介费、9400元契税及房屋装修事宜,合计按2万元计算,故A、B购房出资确认为约44万元。综合上述分析,C的出资占购房总额的比例约为:62/(62+44)=58%,故法院酌定C享有该房屋中58%的产权份额,另42%归A、B共有。

最后关于A、B之间产权份额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具体到本案中,A、B离婚时双方婚生女随A共同生活,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分配财产时法院对A予以照顾,酌定系房产25%的产权份额归A所有。关于房屋的归属考虑到购房贷款主贷人系B,且B与另一共有人C系母子关系,为了便于分割、折价款的给付及贷款债务的履行,将系争房产判归B和C所有贯彻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的原则。

延生阅读: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孩子抚养权问题

孩子抚养费怎么算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