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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行为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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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6年8月8日,张晶与李刚登记结婚。2005年11月,李刚从单位下岗后,两人共同购买辽GTXXXX出租车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李刚常年夜班开出租车,晚上经常不回家,每月给张晶的生活费也很少,两人经常吵架,准备协议离婚,因张晶与李刚均愿意保留该车的所有权,故在离婚时未能就该车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5月,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该车由李刚占有使用。离婚后,张晶多次找李刚协商解决此事,但李刚不予理睬并拒绝提供该车的下落。张晶对此产生怀疑,经多方了解,才得知李刚在离婚的前一天就私下变卖了该车和出租手续,共获得16万元卖车款。为此,张晶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将李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刚返还16万元卖车款。

法院审理

李刚私下交易的卖车款16万元属于李刚和张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该款现全部由李刚占有和使用。因此,李刚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晶9万元卖车款。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李刚履行了判决书内容。

律师评析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纠纷中有关财产分割的争议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一方隐匿财产的案件逐年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的规定,在婚姻中,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禁止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的侵占,若有侵占行为,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或者返还。本案中,李刚对共同财产进行了私自处分和隐匿,应该少分。但是,张晶要求返还16万元的请求过高,人民法院酌定判决9万元是比较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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