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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债务转为共同债务问题的探讨

来源:网络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法对婚前债务转为共同债务立法是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予以确立的,极不完善,相关法学著作对此方面的研究也非常浅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为了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建议如下立法: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婚前所负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人配偶应在接受财物或享受利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赠与或婚内约定等接受财物或受益的债务人配偶在清偿债务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追偿。

关键词:婚前债务债务人配偶共同债务

一、婚前债务的法理基础及转化情形

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务叫婚前债务,它是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基于债的关系,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且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债的发生,除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外,还可以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意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

一方的婚前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有以下二种情形:

1.债务人配偶在婚后向债权人做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的婚前债务,这是属于意定之债。配偶意思表示承担夫妻另一方婚前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务人的婚前债务。

2.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所探讨的是一方婚前债务因法律规定而转为共同债务的问题。

笔者在2006年4月代理过这样的一起案件:

(案例一)原告林某,男,贵州某县城人,32岁,高中学历。2004年10月来到杭州,在他哥哥开设的一家公司工作;同年12月,在为公司招聘员工的过程中,看上了一位大学刚毕业、年仅23岁的杭州女孩赵某。林某自称是公司的股东,承诺婚前购买一套结婚用房,并同意将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不久,林某出资50万元,购得一套商品房,且在结婚登记前办理了二人共有房产证。

婚后,由于俩人文化背景不同及女方不同意在近期内生育等原因,林某于2006年4月向杭州市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称出资购房的50万元均是向哥哥公司所借,要求女方承担25万元。并出具了各为20万元、30万元的借据各一份,还附有其哥公司汇给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公司的30万元购房汇款单据(注有“借款”二字)。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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