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妻子能否向丈夫诉求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网络

【案情】

1972年4月,古某(男)与易甲(女)办理结婚证后,古某即入赘到女方家,并与易乙(易乙和易甲系父女关系)共同生活。2007年7月9日下午5时许,古某喝酒后与易甲在家中发生吵口和打架,易乙听到争吵声后出来指责古某喝酒和打架行为,古某便心中气愤,手持菜刀先将易甲左侧颈部砍伤,然后又用菜刀砍伤易乙左肩部、右手臂等部位。后经法医鉴定:易乙系被锐器致多处创伤,并左锁骨开放性粉碎骨折及右前臂部分伸肌腱断裂,损伤程序为轻伤甲级。易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乙级。易乙及易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请求法院判决古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易乙及易甲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

【分歧】

对易甲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支持,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对易甲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其理由是:(1)《刑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处,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但在生活上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而且在经济上各自有独立的财产权。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即便不是属于一方的财产,就共同财产部分来说,夫妻双方各自也依法拥有平等的权利,这些都为婚内受损害一方提出索赔的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2)虽然我国对夫妻财产原则上实行夫妻共有制,但在通常的情况下,丈夫在经济收入上比妻子有优势,完全可以通过生理和社会地位上的优势,支配自己的收入,而不纳入家庭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享有。如果不支持易甲的诉讼请求,就不能使丈夫古某积极地履行扶助义务,不利于易甲得到及时救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公民享受其它权利的物理条件,如果没有了安全、健康保障,就不能享有其它权利。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就要排除来自外部的任何不正当侵害,包括配偶之间的伤害。因此,我们在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的同时,也必须给受害一方及时补救,对受害人易甲的人身损害赔偿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对受害人易甲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其理由是:古某对易甲实施伤害,造成易甲轻伤,在他们间形成侵权之债,易甲对古某的起诉形成侵权之诉。如果二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理应支持。但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支持易甲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实际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古某、易甲对夫妻财产并无另有约定,其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双方除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占有、处理权外,没有个人财产,这就决定了本案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在该债务关系中,易甲既是债权人,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判决古某进行赔偿在实践上的并没有意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除了同意驳回易甲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之外,还有以下的理由:

其一,如果夫妻一方因受到伤害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应予支持。受伤害的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也应支持。如果双方都没有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说明夫妻之间的感情虽然有了裂痕,但还有恢复的可能。如果法院判决支持受害一方的诉讼请求,则容易使夫妻双方成了利益相对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夫妻间仅存的一点感情也受到冲击,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恢复,不利于解决纠纷。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