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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夫妻债务时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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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债务纠纷中,有些债务人为了规避债务,将本来是夫妻共同的债务归结在自己身上或者以离婚作手段规避债务,以达到保护自己财产的目的,那么债权要起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满足什么条件呢?若悠网为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夫妻债务时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1、《婚姻法》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条是对夫妻债务如何分割,如何偿还的规定,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可以先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由谁来偿还债务。协商不了的,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判决。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此项是说,对于婚前的个人债务,夫妻另一方没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对于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生活的,且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可以向法院出示证据索要债权。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此项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后,是借债人自己消费的,则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没有权利要求配偶偿还。

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此时,不管是夫妻双方协商将债务分割还是经过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债务,不管夫妻债务如何分配,作为债权人是有权利要求任何一方进行偿还的。对于不属于自己的债务的且偿还的,夫妻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偿还债务的一方可以向对方要求偿还已经偿还的债务。

5、《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能会继承其所有的遗产,所以,连带着债务也需要继承并偿还。不少朋友会问:放弃遗产是不是也可以放弃债务?答案是:不可以。夫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有可以执行的人,都是可以要求偿还的。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四、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这是提前条件。如果读者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来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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