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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释: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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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4条长时间内持续受到关注,不少人认为这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使其在婚姻关系中遭受利益损害的可能性增大,但也有人认为这条法规于法理上并无不妥,只是需要把一些排除情形明文规定出来,以起到强调的作用。现在最高法院的补充规定已经出台,它是怎么说的呢?以下是由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知识。

近日最高法院补充规定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负债,第三人主张权利均不支持。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28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解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24条适用引发的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且规定了除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24条"新规:诱骗对方签字不符合"双方合意",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告诉记者,这需要符合几方面的条件,包括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夏吟兰说,这意味着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骗、迫使他方签字或追认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同时,双方合意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共同举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近年来,公众、媒体持续关注此条法律适用问题,有观点主张修订甚至废止。那么这个条文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最高法为什么坚持保留?为什么要出补充规定和通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对此做了详细说明。

焦点一:为什么会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

我国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曾规定“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删除了这条规定。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分析,2001年婚姻法构建了现代中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再加上从另一个角度所区分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的债权以及共同的债务,共同构成了夫妻财产制度。

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要通过书面形式予以固定,只对双方有约束力,对外没有约束力,杜万华进一步分析,“第三人只有在知道夫妻是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才可由他以个人财产来偿还,反过来说,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是分别财产制,夫妻就得共同来还,还完以后夫妻内部再处理——夫妻之间的有约定:我把你的债务还了,你把你的财产补给我。”

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

杜万华介绍,在2001年时,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就出现了一个现象,夫妻在社会交往,包括市场运作过程中,与债权人之间如何处理财产关系,反映到人民法院的案件,也反映到全国人大的问题,就是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当时一度比较严重,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

最高法当时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杜万华坦言说,制定这条时,在他们内部争论还是比较大的,反复讨论,至今还记得当时争论的各种非常激烈的场面,其实,现在所说的那种情况,当时都考虑到了。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24条最终表述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基本遏制。

焦点二:为什么要颁布补充规定和《通知》?

近年来,公众、媒体持续关注24条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也陆续收到来信来访,反映这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

杜万华介绍,近年来,配偶的一方和债权人联手坑配偶的另一方的情况开始出现,全国妇联同志介绍,他们收到情况开始是在2013年,这两年稍微多一些。

反映的现象主要集中在,生产经营负债,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所谓债权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为虚构债务、包养情人恶意举债,让不知情配偶承担。杜万华指出,“我们的诚信建设、道德建设还没有跟上社会的步伐,要事实求是地看到,一些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有些简单化的现象,特别是对债权债务关系性质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可能都存在问题,甚至还出现过,在执行期间,直接追加配偶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个别现象。”

杜万华分析,这些现象其实与24条规定没有必然联系,废除此条规定更是弊大于利。“2001年(修订)《婚姻法》就把“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废了,让我们出司法解释再肯定下来,明显跟人大的立法思路冲突。现在主流的还认为,24条必须保留。假如说你把它废掉了,这些问题还在不在?还在。法律上权利义务分配问题,还是事实查清的问题?法律分配的是权利义务关系。”

焦点三:补充规定和通知要解决什么问题?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分析,依据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以及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负债由夫妻共同承担,适用24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当。最高法出台补充规定,主要针对虚假债务和违法犯罪债务。“虚假债务肯定是不保护的,违法犯罪的债务也是不保护的。”

《通知》进一步强调、细化了对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的要求,排在第一条的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杜万华说;“无论是夫妻俩坑债权人,还是夫妻一方联合债权人坑配偶另一方,严格说这就叫缺德,审理夫妻案子我们就主张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这也符合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贯彻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方针。”

依据通知,法院要对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从严审查,明确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本人进行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比如民诉法的规定,证人出庭要做保证,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配偶一方承担责任,既然要人家承担共同债务,就得让人家有诉讼权利为自己辩护。同时他们对各种违法债务都做了一系列的限制。

通知要求全面审查证据,防止机械简单办案。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审查。杜万华表示,不能仅凭一张借条认定债权债务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杜万华还强调,对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真实性持异议的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重点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配偶一方是要进入法庭的,可以抗辩,要求债权人把证据举出来,不能说出了这个钱,老公说我认可,那就成立了吗?作为配偶的一方要说,你是在哪里借的?时间、地点,当着法庭全部说清楚。”

《通知》再次要求采取多种手段形成合力,制裁虚假诉讼、虚构债务行为;强调对非法债务坚决不予保护;强调确保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杜万华表示,“法院的判决只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但是权利能不能实现,还要看债务人自己的履行能力。如果有能力不履行,就要强制执行,跑到天涯海角也要找到你让你履行,如果他真的没有能力了,吃饭都成问题了,对他的基本生存权是要保护的。”

杜万华表示,最高法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关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夫妻财产问题、夫妻债务等问题作出进一步分析研判,以更好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

焦点四:解释旨在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其实去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就出台了相关补充规定,明确法院对夫妻一方所负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对于此次最高法再次发布司法解释,相关负责人表示,是为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回顾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到,2003年,最高法在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问题,最高法通过该解释第二十四条,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多位婚姻法领域的学者向记者表示,当时24条的出现确实遏制了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侵害债权人权益的现象。

不过,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情况发生巨大变化,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难度也随之加大,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了法院适用24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案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于2017年2月28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表明法院对于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立场。

与此同时,最高法也注意到,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最高法在总结审判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这一司法解释。《解释》也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焦点五: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查缺补漏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说,目前,民法典分则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包括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制问题作为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必然也是立法高度关注和着力解决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解释》没有就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新的全面系统规定,而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原则精神,在既有法律框架内和现行司法解释基础上,聚焦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着密织法网、查缺补漏的原则,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李明舜也告诉记者,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解决涉及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审判的改进,不可能通过一个司法解释毕其功于一役。新解释虽然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标准,并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相应分配,但是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要通过立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期待正在编纂中的婚姻家庭编能够在汲取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例,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服务和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据最高法上述负责人介绍,《解释》在制定过程中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即债权人的债权和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均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保护夫妻特别是未具名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通俗地说,就是既不能让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的出台并不是否定24条的原条文,而是在此基础上的补充和明确,毫无疑问,这将会更加有利于对不知情配偶一方的保护。以上便是由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知识,如有疑问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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