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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何种责任,夫妻债务纠纷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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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期间夫妻俩共同欠下来的,理应要夫妻两个人一起去承担。很多人面对夫妻共同债务时都会推卸,认为这些债是对方借,由对方还才对。那么,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何种责任,夫妻债务纠纷谁举证?若悠网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既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两方共同偿还,也就包含了夫妻两方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共同债务)的义务,在此不能将共同偿还仅仅理解为夫妻两方等份偿还。共同偿还就设定了偿还共同债务是夫妻两方的共同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特定的多数人之债,由于夫妻特定的相互关系,决定了其任何一方对外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共同债务)的义务。一方全部清偿了债务(共同债务),在其两方内部,其就取得了向负有连带义务的对方要求偿付其所应承担的份额的权利。

婚姻法第41条同时还规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付共同债务时,夫妻两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并不是规定对共同财产不足的部分予以免责。这就说明夫妻两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种连带无限责任。

夫妻关系对内对外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在夫妻两方或一方向出借人求借时,只要声称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出借人出于此种出借意图即同意借款用于其夫妻二人的共同使用,那么,就可以认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即形成了一种默认的连带责任的合约。这显然就是一种约定的连带责任。

无论是离婚时或离婚后,两方对共同债务均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受离婚时两方协议各自负担债务(共同债务)数额或法院判定各自负担债务(共同债务)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两方之间对共同债务的份额承担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债权人向任何一方或两方主张部分或全部债权,这在审判实务中也是不乏其例的。当然,一方在对外偿还共同债务超过离婚时约定或判定的其应负担的债务数额时,该方有权向对方追偿。应当说明的是,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各自负担的数额,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由法院判定,这只是离婚时两方内部对共同债务的处理,而不直接涉及对第三人即债权人的清偿问题。无论怎样约定或判定,都丝毫不能影响债权人向两方或任何一方对全部债权进行主张。当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与对方则无关系,对方对此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避免双方以离婚逃避债务的故意,从而也不致因离婚而削弱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程度。如果夫妻离婚对共同债务不负连带清偿责任,势必会引起社会生活中债的关系的混乱和财产流转关系的间断。

夫妻债务纠纷谁举证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

1、互相认为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2、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个人的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不宜认定为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因为另一方承认是共同债务,可视其对共同债务的自认,按其自认确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夫妻债务纠纷由谁举证?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后确定是两个人的责任,就应该要跟共同财产一样两个人平均分配它。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或是面对债务纠纷要举证,自己不能解决可以询问若悠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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