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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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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大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对此,经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后重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做出了不少具体规定。这些具体规定的实施,离不开一定原则的指导,只有在正确原则指导下,才能依据具体规定妥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规定较为分散(有的规定在《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有的散见于其它各章,甚至还有的存活于司法实践中);且相对于具体规定而言,这些原则往往不易理解与把握。据此,笔者在下文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应坚持的八个原则进行系统归纳并分别加以阐述,以便于人们对这些原则的认识、理解与把握。

1、协议优先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对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并应以协议的效力为优先。人民法院对夫妻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予以维护和尊重,不得以这样那样的理由和借口否认协议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协议不成,或虽有协议,但该协议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坚持协议优先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私人所有的财产,对于自己所有的私人财产,作为所有权人的夫妻,理所当然地有依法处分的权利。而夫妻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共同财产,是对其私有财产行使处分权的重要表现形式。第二,夫妻通过协议的方式分割共同财产,较之于法院用判决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而言,不易伤害感情,同时也有利于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所以,法院要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能通过协议方式分割财产的,不用判决解决。当然,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要进行审查,以防止个别夫妻借财产分割协议之名,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及其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发生。这既体现了法院对夫妻财产处分权的尊重,也维护和保障了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受侵犯。

2、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应当坚持的一项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具有丰富内涵并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坚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的男女平等,让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既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男女平等原则在财产分割上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第二,只有坚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的男女平等,才能为男女在其它方面的平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夫,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都要让他们享有平等的分割权利。鉴于目前中国的实际状况,在一些家庭中妻子的收入可能没有丈夫的多,有些妻子甚至因没有参加工作而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但女方从事的照顾丈夫与老人,抚养孩子,操持家务等活动,同样也是一种劳动和付出,同样也是对家庭的贡献,理应受到承认与尊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因为妻子收入低,或没有收入而不让其与丈夫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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