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婚恋房产问题解析

来源:网络

[案情]陈先生早年做生意积累了一定财富。考虑到房地产的升值潜力,陈先生将大部分资金购买了房产。1998年4月陈先生结束了多年的单身生活和刘小姐结了婚,婚后,陈先生和刘小姐除了自住一套房屋外,将自己剩余的9套房屋一直用于出租,一年的房租达32万余元。2006年7月俩人的婚姻面临结束。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刘小姐先提出分割这10套房产,但陈先生以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为由拒绝。刘小姐又提出分割8年来被陈先生隐匿的250余万元的房租款。但陈认为个人财产所得的收益仍属其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问:上述房屋的租金收入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民治离婚律师解析】《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10套房产是陈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刘小姐不能分割。而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9套房产用于出租,所得的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小姐要求分割婚后8年来的租金收入于法有据,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陈先生将其中的一至二套出售,所得的收入应是其婚前财产的转化形态,不是婚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这个收入就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