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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定借款协议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网络

案情:

妻子写借条找丈夫借款4万元,未料钱未还,两口子就离婚了。讨债无果,丈夫拿着借条把前妻告上法庭。历经一审二审和申诉,这场官司近日终于画上了句号——法院和检察院均认定该女子应还前夫4万元。

叶某和王某于2004年结婚,结婚前,因为他们都有自己的孩子,两人就商定婚后开支实行AA制。2005年下半年,叶某的女儿考上了大学,因为手头比较紧张,她决定找丈夫借点钱。王某同意借钱,条件是让叶某写张借条,叶某答应了。

“今借到王某现金肆万元正……”借条上,叶某承诺到期后先还3万元,剩下的1万元等女儿大学毕业后,分期还给王某。但是,钱还没来得及还,2005年末,两人因为各种原因离婚了。离婚后,叶某一直没有提还钱的事。为此,王某找了叶某几次无果后起诉到法院。

评析:

经审理,法院认为,借条对借款金额及偿还的具体方式都进行了具体明确的约定,表明叶某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仍同意向王某偿还该笔借款,应视为双方对该笔财产属王某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形成了合意,该借条即为该合意的书面形式。同时,基于双方婚后在经济上实行独立开支的事实,叶某应遵循其承诺,对该笔借款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后,叶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叶某对此感到很委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钱我不能还。”她找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申请检察院为她抗诉。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意味着允许夫妻双方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其财产通过借贷关系的方式进行处分。

经审查,检察院决定对叶某的申诉不予提请抗诉。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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