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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所购房产为非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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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11年登记结婚,两人均属第二次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生活习惯不同、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一直分居。王先生与前妻离婚时经人民法院判决,将一套房(简称房产A)判归王男所有。王先生和张女结婚后对房产A进行了旧房装修,后王先生以100万元的价格将房产A出售,并花费110万元购买房产B,房产B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后双方离婚,就该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王先生认为房产B是自己的房产,应归自己个人所有。因为房产B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移、延续,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女生主张,该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并且自己为前一套房产的装修支付了费用,因此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后两人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法院判决认定房产B为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离婚纠纷案件的难点往往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上。本案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存在非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其区分的关键在于购房款的来源。

我国现有的《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即除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仅以房产购买的时间来判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存在不公平之处。

在本案中,从购房款来源看,该房产应视为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发生转换,但财产权属性质并未转变;其次,从所有权登记情况看,房产登记在购房一方个人名下,说明购房一方并没有将该房产转变为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这种区分更好地体现了无权法定原则及公平原则。另外,个人有对自己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处分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财产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也有悖婚姻法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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