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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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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方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方法

(1)男女平等原则。离婚时,当事人有平等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

(2)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离婚时,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够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不可分物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得到的一方应依据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适当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利益原则。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份额上适当照顾女方或未成年子女抚养方;也可以将财产种类上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适当照顾分割给女方或未成年子女抚养方。

典型案例:离婚时未处理财产,要求分割案

张某和王某离婚后,儿子由女方张某抚养。此前王某夫妻、儿子、以及王某的父母,5人共享有三亩多地的承包经营权。2009年,5人共同享有的1.35亩土地被征用,国家补偿王家3.7万元。1.35亩土地中含有张某及其子份额0.54亩。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土地补偿款1.5万元。王某以离婚时张某没有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而拒绝给付,但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给付。

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夫妻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离婚后,当事人能否起诉再行分割?

解析:本案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

夫妻离婚时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一般会在协议中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一般会注明:“此后双方互不相干”等之类的约定,那么签署上述协议后,乙方发现仍未分割的财产,能否再行主张呢?

对于上述情形分为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是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离婚协议时遗漏部分财产未分割,这种情况根据司法解释18条,因承包经营权属于5人共有,应当按照各自所占份额分割,并分配相应的补偿款。

第二种情况是对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需注意诉讼时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张女士请求分割离婚时由于遗漏没有分割的财产,属于行使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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