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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买房付首付,婚后共同还债是否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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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如何分配一直是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毕竟牵扯到房子车子,这些东西是大部分人一辈子努力的结果。所以这个问题一直是老百姓生活中关注的焦点。但是即使这样,还是有一些疑难问题,大家会比较疑惑。比如婚前买房付首付,婚后共同还债,这房子还是婚前财产吗?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关案例

原告为女方杨某,被告为男方于某,两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确认了家电、家具等物品的分配,并未提及婚后所住房屋的分配问题。之后,原告杨某上诉法院要求对婚姻期间所住房产进行分配。

经查明,该房产是被告于某2007年以按揭的形式购买,登记在被告于某名下。房屋总价款22万,婚姻期间贷款本息为8万元。房子于婚前装修完毕,离婚期间房屋评估价值为52万元。

原告认为房屋装修款7万元是女方花费的,应偿还其装修费用,并请出装修师傅作证。原告还主张应获得房屋婚后贷款本息相应的增值补偿。而被告于某否认装修款系女方所付,并表示婚后有5万元的还款是男方父亲出资,不应算作夫妻所有,理应扣除。

根据《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法院认为,在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婚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如何分配,原告也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该部分财产,该部分财产属于未处理的共同财产,理应对原告就婚姻存续期间还贷部分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予以补偿。关于被告提供其父亲5万元还款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钱款是于某父亲从个人的银行账户划拨,并查明划拨账户乃是被告于某名下账户,其父只是在银行凭条上签字而已。

福山法院法官审理查明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于某支付原告杨某房产补偿款9.4万元;因原告关于装修费用的人证不足以证明支付来源,故驳回原告收回装修款的诉求。

相关法条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了解了这些,我相信大家在面对离婚财产纠纷时又少了一个头疼的问题。其实幸福美满应该是每一个家庭的目标,但是这些知识最好大家都了解一下,毕竟一辈子的积蓄可能就由这几句话决定了去向。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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