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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情人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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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资助“小三”买房,妻子手握转账凭证向“小三”讨要夫妻共同财产,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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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珠海一家外贸公司的经理,原本家庭和睦。2012年,长相甜美、工作干练的年轻海归曹小姐被招进公司,王某对其一见钟情,没过多久便向曹小姐表达爱意。王某对曹小姐关爱有加,不仅安排曹小姐到香港生育,还私下给曹小姐打了近250万元,为其在珠海买了房子,以安置母女俩。

得知丈夫为情人出资买房后,妻子吴女士以丈夫私赠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曹小姐和丈夫王某一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赠予无效,返还钱款。法庭上,吴女士提供了丈夫转账给曹小姐的有关银行凭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处分;王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原告吴女士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赠与被告曹小姐人民币近250万元的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王某违背社会道德包养“小三”并将大量钱款赠与情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许某同意,严重损害了许某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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