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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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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即为夫妻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2012年1月,家住沂水的李女士与张先生相互认识并订婚,2013年5月两人生育一女,并于当年补办了结婚证。2015年10月,两人通过法院离婚。2016年初,在双方离婚3个月后,李女士发现,在张先生名下还有工程车一辆,这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人合伙购买,用于经营的。因不知情,在当时通过法院离婚时,该共同财产未作分割处理。随后,李女士与张先生协商,要求分割该共同财产,但张先生以离婚处理完毕为由,不同意对车辆分割。李女士疑问,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离婚后是否可以通过起诉分割?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即为夫妻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只有在夫妻关系终止时,才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如果该车辆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后有权利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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