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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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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购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婚后购房就一定是夫妻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吗?并不尽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哪些婚后购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 结婚后老公把旧房卖了换了套新房

我的老公家里有兄弟二人,他是家里老大。公公婆婆年轻的时候正赶上下岗风潮,老两口下岗后反复合计,家里两个男孩,不能断了生活来源,就倾注家中积蓄下海经商。凭借着在原单位丰富的工作经验,老两口的生意是越做越好,家里也算得上是中产阶级。所以老公和小叔子从小的生活可以说是衣食无忧,甚至要好过大部分同龄人。

我毕业后刚好是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好的那几年,心想反正是住在父母身边,随便找一份工作能够保证自己日常的开销就行。于是便在父亲朋友的公司当着一个小职员,平时干一些办公室的杂活。收入水平一般般,但由于不用为吃喝居住发愁,日子过得倒也还算是滋润。我老公父母的公司和我工作的单位有业务往来,平时公司间的事务都是老公来处理,一来二去我们慢慢熟络起来。顺其自然,从朋友到恋人再到夫妻。但就是在谈婚论嫁时的一件事,总让我们心里有些不愉快,而这件事也是导致今天我们提及离婚的原因之一。

现在年轻人结婚必提买房,谁不想舒舒服服过婚后二人世界呢?所以我和老公商量结婚时就提了一个条件:必须要有我们自己的房子,不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我心想他家条件又不差,他作为家中长子,结婚买房应该没问题。可是让我没想到的是,房子买是买了,但却是在我们登记结婚前,公公婆婆付全款并且登记在了老公名下。虽然我不是说想要分他的房子,但这件事总是让人心里不舒服。

去年的时候我们有了孩子,我们商量着觉得现在的房子有点小,刚好趁着房价涨了,想卖了换一套大点儿的。楼盘看好后,算起来卖掉旧房子买新房后手上还能有点钱。由于装修新房,婆婆要帮我们照看孩子,最近我们住在一起的时间多了,矛盾也是越来越深。婆媳关系不好,我和老公自然也是经常吵架。就在前几天吵架的时候提到了离婚,老公却说现在的新房是他的个人财产,要离婚,我没有权利要求分割。这我就不明白了,现在的新房是婚后买的,怎么就不属于共同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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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是父母赠与卖了旧房换新房,还是赠与

结婚登记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时间点,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显得尤为重要。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有着这样简单的认识:即婚前取得的是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就是共同财产。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我们认识的这么简单,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男方父母婚前为男方购买房屋并且登记在男方名下,该房产属于男方父母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如男方能够证明购买新房的所有款项均是其卖掉旧房所得,那么虽然购买新房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男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新房仍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旧房涨价属于房屋的自然增值,该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B 结婚后老丈人全款给买了套房这房子有没有姑爷的份

结婚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人生大事,都说“成家立业”,既然是成家,总要有个自己住的地方供两个人一起生活才能称之为“家”。我父母都是普通工人,收入水平不高,保障基本生活是没什么问题,但要想为我买房结婚,可真是有点“痴人说梦”了。好在父母也知道当前的情况,没有催着我结婚。我也自在,一人吃饱全家不饿。“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眼看父母的年纪大了,老两口嘴上不说,但我能感觉出来老两口其实是挺着急抱孙子的。更要命的是,每年过年的时候总是要顶着亲戚朋友们的“轰炸”:“有女朋友了么?”“什么时候结婚?”“赶快结婚生子让你爸妈早点抱孙子。”时间长了我也顶不住,只得四处托朋友多给介绍介绍。

两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我妻子。她年纪比我大,家里催得比我还急,在我之前也相过不少亲。两人相互接触了一段时间,感觉上还凑合,也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先谈着。我的岳父岳母对我其他方面没什么意见,惟独嫌我的一点是我家庭经济状况不佳。但当时我们想,一是我们年龄也不小了,该结婚了;二是只要两个人能过到一起,慢慢努力总会越过越好。可能是因为她父母也不想看着女儿真的变成“剩女”,也就勉强同意了婚事。刚结婚的时候,和我父母住在一起是没问题,可时间长了她爸妈有了意见,觉得我们应该搬出去住。可我的家庭条件,想要买房实在是无能为力,他父母觉得逼我也没用,再加上就这一个女儿,所以决定由他们付全款给我们买房,但有一个条件,就是房子一定要登记在我妻子名下。

本想着两人能平平静静过日子,可令我没想到的是,她父母对我的意见越来越大。甚至有一次直接和我说:“就你这没什么本事的,房子都是我们出钱买的,要是你们离了婚,你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唉,说到这我可就不太明白了,房子是我们结婚后买的,虽然登记在我妻子一个人名下,但不应当是我们的共同财产吗?如果离婚,我真的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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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丈人全款为女儿买房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正如之前的案例中提到的,结婚登记的确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时间点,但并不是说所有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我们可以注意到,女方的父母在双方结婚登记后出全款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并且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恰恰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个人财产的情况,即该房产是女方父母在婚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所以,如果二人离婚,男方是无权要求分割该房产的。

C 结婚后公婆家的老房子拆迁了房主是老公

我和老公是高中同学,但上学时没什么交集,也谈不上有什么深交。高考后各自去了不同的城市上大学,也没什么联系。上学时我也谈过一个男朋友,可毕业后他决定要留在学校,而我选择回到父母身边工作。一是舍不得生活了十几年的城市,二是可以更好地照顾父母。所以,最终还是跟男朋友和平分手,各自成全自己的追求。

毕业五六年后,眼看就到了晚婚的年龄,在父母的催促下也去相过几次亲,可总是觉得不合适。在一次同学聚会中,偶然见到了老公。这么多年不见,但我们相互都没有陌生感,相谈甚欢。得知对方都还是单身的时候,我们很快确立了关系,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订婚结婚,生活在一起。

老公是他家的独生子,公公婆婆对他宠爱有加。我们在一起的时候,也总是强调他们老两口的东西迟早都会是我们的。公公婆婆退休前的单位效益一直不错,再加上是双职工,单位分了福利房。退休后两套房都办了大产权,也过户登记在了老两口名下。结婚后,腾出一套做我们的新房,另一套由公公婆婆居住。

恰好五年前城市改造,我们住的那套房拆迁,根据改造拆迁方案,我们只要补交三万多就能置换一套一百六十多平米的新房。但公公婆婆说,这套房子是他们老两口的,要登记在我老公名下。当时我想,都是两口子,而且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谁名下都一样,就同意了。新房下来后,除了补交的三万块钱,装修连带置办家电前前后后花了大概有五十多万,其中,有十五万是我们自己攒的,其余三十五万都是我父母赞助的。

可就在近一两年,我们之间却出现了矛盾,原因是没有孩子。开始还是小吵小闹,可后来慢慢变成大打出手,直到前一段时间,我正式和他提出了离婚。可就在我们协商分割财产的时候,他却说,这套房子是他父母给他的,属于他的个人财产,我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可是这房子明明是我们婚后才添置的,我也付了钱,怎么就成了他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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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男方父母对儿子的赠与应当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纠纷中,主要的争议无非是三点:子女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多数人的认识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合法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不是真的如此呢?还是要视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关系中明确赠与一方的,该财产归受赠人个人所有。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在本案中,由于争议房屋是男方父母的房产拆迁置换而来,并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所以该房屋可以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应当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而补交的购房款则可以作为债务来处理。二人添置的家电,是因共同生活而购买,所以对于这一部分的财物,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对于装修,则是属于对房屋的添附,可由男方对女方进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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