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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特有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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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约定特有。法定特有财产,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属于夫妻个人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约定特有,指的是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确认的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制,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的,而且由于中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赔偿还很有限,往往赔偿不足以真正弥补受害人所需要的物质损失,如果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保证受到伤害人的身体健康,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还有可能造成社会负担,因此,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有。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夫妻财产制的历史类型

(一)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据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3.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4.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二)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双方均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只有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条件下,一方才能处分整个夫妻财产,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夫妻财产的增值或减少,应当通过结算予以分配或继承。

(三)剩余共同财产制

它指夫妻对于自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以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四)统一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持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因其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婚姻终止时对夫的债权,使妻处于不利地位有悖男女平等原则,故现在很少采用。

(五)联合财产制

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起来,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

以上几种财产制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国家选择适用,各国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财产制度并将其归类到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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