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婚姻

离婚前 女方私自偷卖房产纠纷案

来源:网络

一、案情回放

离婚前夕,女儿将房产低价卖给了自己的老爸转移财产。知道事由后的女婿气愤的将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这一买卖无效。近日,深圳市某区法院作出判决,宣告该项买卖行为无效。

王某和朱某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也没有什么大的矛盾,日子过的平平淡淡。但慢慢的,两人发现彼此渐行渐远,终于婚姻面临崩溃的边缘。今年4月,朱某从别人处得知妻子竟将他们家购置商品房卖给了她的父亲,自己却对整个事情一无所知,顿时觉得事情不对,就马上到上深圳市某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证,结果证实该房权利人已更改登记为王某的父亲老王了。朱某气愤难奈,经过几番思量,终于在今年5月将自己的妻子和丈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买卖无效。而一个月后,王某也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要求和朱某离婚。

在法庭上,王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房产的确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买该房的钱款都是她和父亲支付的,朱某没有拿出一分钱。而且原来房产证上的名字也只登记了她一人,所以她有权单独处理该房产。

法院经过庭审发现:2002年2月,王某和深圳某房地产经营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深圳市某区某某村的商品房一套,购买价款为219,088元,并于2003年5月办出了房地产权证,该房产证权利人登记为王某一人。2004年1月,王某未经朱某同意,将该房转让给了她的父亲,约定转让价款为15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查明,当时朱某夫妇感情已经恶化,而该房产的价值经过这两年已升值,远远超过当初的购房价款219,088元,王某父女以15万元成交和市场价值有明显差距,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故判决该房产买卖行为无效。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双方无明确约定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双方对该房并无明确约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两人对该房有平等的处理权,属于共同共有,故王某提出的该房由其单独出资购买,该房权利人登记为其一人,其对该房有单独处分权的辩解是于法无据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王某未经共同共有人朱某同意,擅自将该房转让给老王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老王是王某的父亲,应当知道该房是朱某夫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而共同共有,而且在近期房价上涨的形势下用低于2年前买价的价格购入,其显然不属善意取得,父女俩的行为属恶意串通,损害了朱某的利益,故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