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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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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酷暑难耐,听说明天会天降喜雨,会凉爽十几度,真是“冰火两重天”,大家不管奋斗在什么工作岗位上,一定要保重身体。说到这里,今天小编律师就和大家探讨一个“冰火交融”“一个感性与理性交融”的话题:“婚前财产公证”,不知道这个话题之后,大家又能作如何感想。

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针对各自的财产达成归属协议,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个自由的民事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自愿性。婚前财产公证属于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是否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完全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且由男女双方自愿选择和决定,任何人不得强行逼迫其进行公证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同遗赠公证、遗嘱公证一样,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撤销。

(二)选择性。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性就在于对上述财产标的物的公证法律并未作统一规定,而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定。男女各方可对上述财产标的的全部予以公证,也可选择其中的一部分公证,而放弃对其余财产的公证。就目前情况看,婚前个人财产划分为:

1、婚前已购的房屋、家具、家用电器及个人所有的物品等,均应属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对再婚前所继承死亡配偶的遗产,应视为再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3、婚前双方的个人积蓄,应归个人所有。

4、婚前双方各自接受自己或对方亲友的馈赠,应归个人所有。

(三)合法性

婚前财产公证是公证机关对申请公证的夫妻双方就婚前的财产及债务等情况的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公证所要具备的条件看,未婚双方应达到法定婚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是以即将成立婚姻关系为前提和目的进行的财产公证;从办理公证的程序看,该公证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书须经公证双方和公证处三方签名盖章,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只要是经过公证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就应依法受到保护,一方就享有该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并依法保障不受另一方的侵害。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

1、未婚阶段。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

2、已婚阶段。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此项公证。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刘夏怡律师提请大家,婚前财产公证是一个理性与感情的博弈,它在法律层面是一个可约束的规则,在道德层面是一个可逾越的底线,但在感情方面,得到了什么又失去了什么,大概只有我们自己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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